第一条为了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的积极性,支持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条奖学金类型
专项资助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专业技能奖学金
特别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额度及比例
专项资助奖学金金额、名额不限;
特等奖学金金额为13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1%;
一等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5%;
二等奖学金金额为3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
专业技能奖学金金额500~2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5%;
特别奖学金由校外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金额与比例由设立方确定。
第四条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
第五条专项资助奖学金申请条件
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特殊专长,且符合学院确定的资助的项目者。
第六条特等奖学金申请条件
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当年度被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者;
2.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受到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机关奖励者,或赢得社会广泛赞誉者;
3.在省及省级以上大学生各类竞赛中获个人、团体项目一等奖或成绩第一名者(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认定)。
第七条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素质高,思想道德评定优秀,勤奋学习,关心集体,考试成绩排名在全专业的前2%(不足30人的专业按前5%),单科考试成绩均在75分以上(不含补考)者。
第八条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素质较高,思想道德评定优良,勤奋学习,关心集体,考试成绩排名在全专业的前3%(不足30人的专业按前10%),单科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不含补考)者。
第九条专业技能奖学金评定条件
专业能力突出,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类竞赛中获奖者(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认定)。
第十条奖学金评定程序
专项资助奖学金、特等奖学金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推荐,报院评审组评审;一、二等奖学金须经所在班、系推荐,报院评审组审定;专业技能奖学金须经所在系推荐、教务处认定,报院评审组评审;特别奖学金根据设立方所提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定。以上各奖项须经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正式确定拟获奖者名单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张榜公布,并由学院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成绩按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二条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在每年九月份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各项奖学金不兼得,以最高额度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2018学年起实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