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招生行为,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及教育部、宁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国标码:12544 学校全称:宁夏理工学院
学校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
第二章招生专业
第三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学校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23年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如下表:
层次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位 | 学费标准 |
应用型本科 |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 | 四年 | 艺术学 | 23000元/年/人 |
汽车服务工程 | 四年 | 工学 | 20000元/年/人 |
说明:具体招生计划以教育厅下达的为准。
第三章录取办法
第四条 录取工作由学校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考察、择优录取”的方针,按照宁夏教育考试院确定的投档比例调档,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条 同一专业在投档总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素质成绩高的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为数学、英语、语文、职业技能。对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考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八条免试录取: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院免试录取。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后,由学校单独组织综合考察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指定日期到宁夏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报到注册,过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经确认即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分类考试录取考生入校后原则上单独设班培养,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十六条 分类考试录取考生其它费用与学校2023年其他招生形式录取的考生相同。
第十七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多项奖项。
第十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可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12000元/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宁夏理工学院分类考试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宁夏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952--2210016
地 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