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粤教规〔2023〕11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举办者由“华南农业大学、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华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市华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广州市华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