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试的通知
各考生:
根据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的安排,现将我校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文化素质测试
考试时间:10月17日上午9:00—10:00
考试地点: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教学楼1楼101-105(详见准考证)
(二)职业技能测试
1.理论笔试时间:10月17日上午10:20—11:20
考试地点: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教学楼1楼101-105(详见准考证)
2.操作+面试时间:10月17日下午13:30—17:30
考试地点:康复治疗技术-第二实训楼4楼;医学美容技术-第二实训楼5楼;眼视光技术-新区B2栋4楼;中药学-第一实训楼5楼。
二、准考证领取与检录
(一)准考证领取
1.领取时间:10月17日上午8:00—8:30
2.领取地点: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教学楼1楼大厅
(二)考试检录
1.检录时间:10月17日上午8:30—9:00
2.检录方式:《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检录表》比对;人脸识别系统比对。
三、注意事项
(一)考试须知
1.提前到达学校,按考试时间安排领取准考证和检录。
2.考生须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方可参考。只能携带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必须携带黑色签字笔和2B铅笔),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任何书籍、报纸、纸张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
3.在候考时,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不随便走动,按抽签顺序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不得提前或推迟。考生进入考场至考试结束离开期间,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主动配合,做好验证、签到、参考等工作。
4.免予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具体名单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在参加完文化素质测试后即可离开。
(二)疫情防控须知
1.考生需佩戴口罩,入校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体温和“健康码”“行程码”,凡体温正常且当日两码显示未见异常者可进入考场。
2.近14天内有出渝旅居史的考生须持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即出示10月15日及以后)。
(三)其他
1.因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未反馈考生资格审核最终结果,请所有考生(若有特殊情况,我们将单独通知)准时参加考试。待市教育考试院下发资格审核最终结果后,未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将取消考试成绩和录取资格。
2.文化素质测试和各专业职业技能测试考试说明可到我校招生信息网www.sxyyc.net/html/22/sksz1/查询,做好考前复习准备。
3.考试结束后,请保留好准考证,以备查询成绩所用。
4.若有疑问,请拨打学校联系电话023-58556866。
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考生须知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教育部第33号令)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附件2
考生须知
1.请考生务必按学校考试工作时间安排完成准考证领取和检录工作。
2.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方可参考。需携带好黑色签字笔和2B铅笔等考试文具,禁止携带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科目结束前15分钟后方可交卷。
3.考生候考时,需保持安静,按抽签顺序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考试期间,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主动配合,做好验证、签到、考试等工作。
4.职业技能测试时,需在老师指导下按指令进行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不得说明考生本人的姓名及其他信息,不得有递条、暗示等行为,不得出现与考试无关的东西。否则,按作弊论处。
5.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区。考试完毕,请立即从指定的出口离开,不得在考区逗留。
6.严禁考试期间违纪作弊。对违反考场规则者,由考务组查实违纪情节及有关违纪材料,经学校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