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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来源: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5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的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具有普通高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教育层次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院各专业均为三年制学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按计划学制三年设置课程体系。

第四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实行弹性学制,可在有效学习期限二至五年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五年期内,不论修满最低毕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均为三年制专科;五年期满,仍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院请假。请假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报到注册情况,由各系在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报教务处审核,需做学籍异动处理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发布通告,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提前向学院履行缓注册的请假手续。请假在7天以内的,由所在系审批;超过7天、14天以内的,由教务处审批。学生缓注册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天。

学生缓注册请假,可先行向辅导员电话请假,返校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注册者,做自动退学处理。

请假学生返校后,须及时持有关证明到相关部门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直至做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做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含各种职业资格证书、职业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自主选择的选修课程、各种资格证书和学院规定的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重修成绩及学分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及获得的学分,以学期为单位记载。一门课程分多学期开设的,分别记载考核成绩和学分;课程既有理论教学又有集中训练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分别考核和记载成绩及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评定课程考核成绩时,平时与半期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或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核成绩,或笔试与口试成绩等,各部分所占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的比例,按该门课程《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以百分制记分的,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为课程考核合格;以五级制记分的,考核等级在“及格”及以上为课程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院于下学期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记载成绩和学分,并标注“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课程重修。单独记载成绩(学分)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重做。

学生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记载成绩和学分,并标注“重修”字样;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申请再次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不记学分,可再次选修该门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某门课程,若缺课(经申请准予免听的除外)或无故缺作业,或缺实训、实习报告,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门课程的1/3者,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系必修课的,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或“不及格”,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可申请重修;系选修课的,不准再次选修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系必修课的,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或“不及格”,并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可申请重修;系选修课的,不记学分,并不准再次选修该门课程。

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依照学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取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该门课程做“缺考”处理,成绩记“0”分或“不及格”,并标注“缺考”字样。学生缺考的课程,系必修课的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可申请重修;系选修课的,不准再次选修该门课程。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应于考核前(因事在1天以前,因急病或其他意外紧急情况在0.5小时以前)持有关证明向课程所在系部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选修课程不予缓考,可再次选修该门课程。准予课程缓考的学生,参加下学期初同门课程同层次的补考,成绩合格的,记载成绩和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五章 辅修与免修

第十九条 第二专业辅修

学生在保证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或主修专业课程修读完成后,可根据自身情况辅修其他专业。学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免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

1.已修课程成绩优异(学期考试成绩总分均在班级排前3名),对下学期开设的某门课程,已经自学途径掌握的;

2.已获得国家或行业职业资格认证证书,其内容与开设课程相同或相近的;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取得课程的合格成绩,其内容与开设课程相同或相近的;

4.留级学生在原来年级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的;

5.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其内容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开课前1周内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系部和教务处共同认定或组织免修考试后,决定是否准予免修。准予免修课程的学生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或自学考试成绩或已修课程成绩记载,并标注“免修”字样,获得相应学分。

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课,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各种实习实训课、课程设计、顶岗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免听

(一)学生修读的某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时。

1.因跟随其他班级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能参加本班级理论课教学的,可申请免听本班级理论课教学的部分学时;

2.必修课教学时间与选修课教学时间有冲突的,可申请免听选修课的部分学时;

3.主修专业教学时间与辅修专业教学时间有冲突的,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部分课程的部分学时;

4.重修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与本班级教学时间有冲突的,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时;

5.经批准离校顶岗实习,不能参加本班级集中教学活动的,可申请免听离校期间本班级开设课程的全部学时。

(二)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应在拟免听课程开课前1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准予免听。

(三)学生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随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四)未申请免听或申请免听未获批准的学生,擅自不上课按旷课处理。

(五)免听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课的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可申请重修;选修课的可再次选修该门课程。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原则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特殊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严格审查可予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具体规定

1.新生入学时,一律按录取专业编班学习。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须在学籍电子注册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并报市教委审批同意后,编入转入专业班级学习。

2.从第二学年开始,严格控制转专业。极个别学生确属情况特殊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并报市教委审批同意后,编入转入专业班级学习。

3.从第三学年开始,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

4.由“三校生”录取入学的,不得转入其参考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专业;

5.由文科类考生录取入学的,原则上不得转入理科类专业。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各种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订单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课程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规定参加补考和重修。经补考、重修后,一学年或累计所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未达到所修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学分的2/3者,应予留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附读,不合格课程以自学方式完成重修,视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情况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九条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未开设原就读专业的,编入相同专业大类的其他专业学习。留级学生在原来年级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直接记学分;已考核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应交纳的学费等,按留级后就读的专业班级其他学生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留级学生名单,由所在系按上述规定于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报教务处复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通告,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实行弹性学制,可在二至五年内分阶段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弹性学制时间内,学生因到企业实习工作、自主创业或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家庭经济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伤、病及创办企业等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3.复学的学生,所在系部视其情况,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4.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到学院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学院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和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1.经补考、重修后,一学年或累计所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未达到所修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学分的1/3者;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3.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未办理缓注册手续者;

6.因违法、违纪,受学院退学处分者;

7.本人申请退学劝阻无效者。

属本条第一款规定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跟随原就读专业班级附读,在有效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报教务处复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布通报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学院发布退学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申述程序提起申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取得学院普通高职教育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二至五年有效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含各种职业资格证书、职业等级证书)获得规定学分,政治思想品德表现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二至五年有效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但尚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程学分,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1.获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自入学之日起五年时间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经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分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2.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应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起执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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