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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 来源: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29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英文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Enginereing College,缩写:AACQWRE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历届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以从事学术交流、相互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校友联谊,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服务社会,促进校友共同发展,为母校发展壮大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母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业绩,提高母校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组织校友进行学术工作经验交流、技术开发、文化教育和艺术、体育等活动;

(三)受母校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四)组织杰出校友返校开展“校友论坛”,提高在校学生的精神品质和知识技能;

(五)充分发挥校友资源的作用,为母校学生的社会实践及就业创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增进母校与校友及校友之间的感情;

(七)接受校友的捐赠,用于母校贫困学生的资助、优秀学生的奖励、重病校友的救治及学校的建设发展;

(八)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间的协作与发展,为社会和谐进步做贡献。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原江津地区水电学校、重庆水利电力学校)的各级各类毕业生或在读学生以及在职或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审议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票决制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及重庆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校友联谊活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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