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校园面积1388.4亩,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近1.5万人,设置13个二级学院和2个教学部,开设43个本科专业,涵盖22个一级学科和经、管、法、文、理、工、艺等7个学科门类。先后获得省高校党建工作示范校、省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高校、省级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省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省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省级首批5A级平安校园、平安单位、文明校园、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亲行业、亲产业、亲地方优势,着力做强做优经管法学科、做优做特新工科,引领带动相关学科,实现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示范引领的区域一流应用型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开展监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086-591-235350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学校根据报考生源情况拟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重点学科本科专业(含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类:法学、知识产权;社会学类:社会工作;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人民币5200元/生·学年;
(二)普通本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类:商务英语、法语;公共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物流管理与工程类: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人民币4800元/生·学年。
第五条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住宿费按970元/生·学年(6人间)或1300元/生·学年(4人间)收取。
第六条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学校联合招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的安排进行,录取工作实施网上录取。
第八条学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志愿等要求,在联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新生,录取规则为按照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九条考生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史类为中文、历史、地理、数学、英语;理工类为数学、物理、化学、中文、英语。
第十条学校录取结束后,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联招办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根据经联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向考生寄送加盖本校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奖、助、贷、补、减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一)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港澳台学生专项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
(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交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录取的新生持福建江夏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两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福建江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本科学习计划并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学历学位证书种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建江夏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招生信息获取途径
学校网址:https://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086-591-23535033、23531322
招生网址:https://zsb.fjjxu.edu.cn;
招生邮箱:zsb@fjjxu.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公室。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