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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 来源: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20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学校在此基础上出资增设国家奖学金提名奖,共同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提名奖为鼓励当年通过差额上报至省教育厅,但未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不得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获得当年校级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推荐资格,且年度学业平均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10%);

2.年度学业平均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评定外语水平要求按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外语标准》执行。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分配公式为:

学院名额=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名额×(学院参评年级总人数/学校参评年级总人数)

第七条 每年福建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时间、程序和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评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各学院负责开展院级评审工作,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建议名单报学生发展中心;

(四)学生发展中心会同教学发展中心对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并组织召开校评审会对建议名单进行评议,拟定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报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审定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再由福建省教育厅统一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收到福建省教育厅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后,由学生发展中心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由财务部门将奖学金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本人银行账号中。学生发展中心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的,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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