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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外语专业学习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 来源: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28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外语专业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外语专业知识,提升外语专业水平,学校设立外语专业学习奖学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在各类外语专业等级考试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外语专业学习奖学金体现良好的价值导向,旨要引导和激励外语专业学生努力提升外语专业能力。奖学金的评选依据相应的外语专业等级考试的成绩排名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获奖学生采用授予荣誉称号的精神鼓励和颁发奖金的物质奖励两种方式。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外语专业学习奖学金根据学校现有的外语专业各类等级考试进行分类,分为专业英语四级、专业英语八级、专业日语四级、专业日语八级、专业法语四级、专业法语八级、专业西班牙语四级、专业西班牙语八级等八个类型的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中专业英语四级、八级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仅面向英语类专业学生;专业日语四级、八级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仅面向日语专业学生;专业法语四级、八级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仅面向法语专业学生;专业西班牙语四级、八级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仅面向西班牙语专业学生。

第六条 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各类外语专业等级考试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专业英语、 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四级奖学金,按本专业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人数的10%,在通过考试的学生中择优评定奖励,每生奖励1000元。

第八条 专业英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八级奖学金,不限人数,凡通过考试的学生均能予以评定奖励,每生奖励2000元。

第九条 奖学金按每学年考试成绩认定,不跨学年认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奖学金经由个人申报、职能部门初评、校务会审定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评定。外语专业学习奖学金每年10月组织评选,按每学年评定,不跨学年评定。

2.学生申请。奖学金申请人根据申报项目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外语专业学习奖学金申请表》,经各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发展中心复核;

3.审核确认。专业英语、 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四级、八级均由教学发展中心提供成绩, 由学生发展中心会同教学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评定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务会审批。

4.奖金、证书发放。学生发展中心将审批后的奖学金报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给各获奖学生。各学院将打印好的奖学金证书提交学生发展中心, 由学生发展中心统一签署《福州外语外贸 学院校章使用申请表》,由校务中心加盖学校公章后返还给各学院, 由各学院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5.材料归档:学生发展中心将获奖学生的《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外语专业学习奖学金申请表》及时归入档案室。

第十一条 其他说明

1.奖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如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终止其奖学金发放。

2.奖学金获得者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退学的,终止其奖学金发放。

3.奖学金评定不递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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