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1〕30号)要求,为做好今年我校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全国代码:1397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政编码:361008)
第三条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占地516.87亩,是厦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职院校。高职专业办学始于2006年,2009年和2015年先后通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首轮和二轮评估, 2019年获教育部认定为“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2020年通过验收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先后被授予福建省“文明学校”和“文明校园”称号。学校秉持“因城而生,为市则活”的信念,因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持续调整专业布局和专业设置。2020年招生专业33个,现有专业教学院系10个,教职工超600人,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超10000人,累计招收来自18个国家的留学生226名。
学校按照“育人为本、跨界融合、服务需求、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和“以奋斗者为本的治校”,逐步形成“产教融合共同发展,大爱匠心协同育人”的办学特色和校园文化。现有国家级骨干专业5个,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4个,省级产教融合特色专业3个,省(市)重点示范专业9个,已建成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1个;拥有一支包括“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在内的高水平双师型师资团队;2017年以来获省级教学成果奖9项,其中特等奖3项。近五年,招生录取率98.45%,毕业生平均就业率96%以上、专业对口率80%以上、本省就业率86%、本市就业率70%。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关于扩招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担任主任的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办公机构,牵头招生宣传,负责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负责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对招生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接受招生过程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处理。
第八条 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学校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本校招生网站(http://zsb.xmc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公告、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1年我校退役士兵专项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招生信息十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的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二条 录取方法
1.职业技能测试合格者,按照文化素质考试“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文化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下一阶段征求志愿,录取原则与第一阶段录取原则相同。
第十三条 录取期间,有关信息均会在我校招生网站公布,录取结果在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并保持手机畅通(联系电话以考生报考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制度
第十五条 2021年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07〕262号、闽价费〔2010〕253号及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规定,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其余各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
2.新生入学报到时,需根据学费标准缴费注册,注册后根据省财政厅标准给予资助(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3.上述学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奖学、助学政策
1.学校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设立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2.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设立了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学生中无固定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5955316)和电子信箱(jijian@xmcu.cn),负责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事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上网进行预报到注册,并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向被录取的院系请假,报教务处审批,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专项学生实行走读制,利用双休日或工作日晚上进行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咨询通讯方式
1.招生咨询:0592-5955343,5955344(日常办公) 传真:0592-5955315
2.招生网址:http://zsb.xmcu.edu.cn
3.电子邮件:zsb@xmcu.cn
4.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政编码:361008)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