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2022年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
第二条学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现有仓山、白马和金山三个校区,仓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邮编350007);白马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勺园里49号(邮编350025);金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浦上工业集中区鼓楼园15号(邮编350008)。
第四条
现为教育部卓越
学校立足福建,辐射中西部,累计
第五条学校网址:www.fjys.edu.cn;招生咨询电话号码:0591-87912254,18060785292;招生传真号码:0591-87912254;招生电子邮箱地址:zsks@fjys.edu.cn。
第六条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
第二章 学历与学制
第七条学校办学层次:大学专科。
第八条学制:三年。
第九条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为: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发布学校招生章程、协调处
第十一条招生办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并通过学校招生网(www.fjys.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电话、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在录取期间若未完成招生计划,根据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监督的工作机制。录取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2022年普高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则,遵守招生录取纪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2022年普高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则开展录取工作。
学校在福建省内,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新生时,考生成绩分数相同的,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除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条由于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后要求转专业的,按《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检查
第二十二条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并对进档考生调配、新生录取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在2022年招生期间,学校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457935,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和事。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退费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一、收费标准
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退费办法为: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八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在校生可按学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表彰奖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综合采取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减免、校园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经济帮扶措施,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贫困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