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基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不含学历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可申请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
二、认证标准
申请人员参加普通高中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1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笔试(不参加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的素质测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实验实作考查),11门学科笔试成绩全部合格,认定其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
三、实施时间
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起,社会人员可申请参加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考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信息按照当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要求执行。
四、认证流程
(一)考试报名
申请人员在每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期间,在户口或工作、生活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报名考试。报名时需提交考试申请、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审核,完善报考相关手续。
(二)参加考试
申请人员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有关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考前通知考生本人。
(三)认证审核
申请人员参加前述11门学科合格性考试笔试成绩全部合格后,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出具成绩证明,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全市统一制式的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证书。
五、加强管理
市教育考试院要建立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电子管理系统,并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全面加强认证申请、考试报名、参考情况、考试成绩、认证结果等信息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认证工作稳妥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