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高考章程。
第二条 学校本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潮州市区桥东,邮政编码:521041;
韩东校区:广东省潮州市官塘工业园区,邮政编码:515653;
潮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潮州市区西荣路52号,邮政编码:521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类型为“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详见《广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本校本科层次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符合本校“中职升本科”招生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全省统一文化素质考核成绩(语文、数学、英语)、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按照5:4:1的权重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满分450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科目成绩和证书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其中,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占10%。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全省统考文化成绩总分×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百分制)×4.5×4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等级对应成绩。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考和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成绩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A级对应45分,B级对应36分,C级对应27分。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考和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西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中式烹调师)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对应45分,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对应36分,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对应27分,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对应18分。
“中职升本科”招生专业对考生中职所就读的专业及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条 本校专科层次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考取《教师资格证》须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本科层次招生专业不予转专业。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职业技能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我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1.本科专业: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专业4590元/生· 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2.专科(高职)专业: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理工类、外语类专业5250/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校本部及韩东校区住宿费800-1800元/生·学年;潮州师范分院住宿费600元/生·学年;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调整,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积极拓展资助渠道,不断加大助学力度,完善包括国家和学校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和学校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新生专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先办理注册,入学后可申请新生学费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此外,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设有每人每年2300—4000元不等的各类助学金,资助人数占学生总数的近20%。学校每年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近1000个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每月最高能够获得600元酬金。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8-2525449
传 真:0768-2525449
电子邮箱:hs_zsb@hst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st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hstc.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韩山师范学院监察处
联系人:黄老师
监督电话:0768-2523139
电子邮箱: hs_jwb@hstc.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于2019年12月3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韩山师范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授权韩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