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发展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珠院发[2017]60号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院务会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1月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体系建设,多维度展现学生群体概貌,精准定位学生发展路径,为学校教育教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学校决定设立学生发展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属于学生发展基金子项目,用于资助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生发展相关的研究。
第三条 基金的资助范围
(一)学校不定期委托研究的项目
(二)高水平研究课题的经费配套
第四条 基金的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发展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其他特邀人士担任成员。
学校委托的项目,由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影响力、难易程度确定资助额度,经费划拨至负责人所在单位;
高水平研究课题的经费配套是指获得省级以上纵向课题立项并有相应立项资金到校的研究课题,由该课题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委员会根据当学年基金额度,视情况给予经费配套。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等;
(二)差旅会议费:研究项目所需的国内交流、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其中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三)办公费:购置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相关费用;
(四)招待费:进行项目研究产生的相关招待费用;
(五)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补助性劳务费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六条 所有研究项目的开支都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基金的报销流程及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