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学院
学校代码:13641
学校类型:本科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四条 成立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五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实施计划招生。第六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
第九条 对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实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全部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由我校调剂录取到仍有缺额的专业;对服从部分专业调剂的考生,视考生服从调剂的专业缺额情况,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如无缺额则作退档处理;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我校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在我校投放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省(市、自治区)进行艺术类专业招生时,均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录取时,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
1.设计学类(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专业)、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文化分、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二)舞蹈学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8米以上、男生身高1.68米以上。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考生专业志愿,按体育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报体育类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全部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体育高考成绩由我校调剂录取到体育类仍有缺额的专业;对服从体育类部分专业调剂的考生,视考生服从调剂的专业缺额情况,实行从体育高考成绩高分到低分按体育类专业志愿录取,如无缺额则作退档处理;对不服从体育类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文理科的进档考生,文化考试总分相同,则按照“文化考试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语成绩)——综合科成绩”的顺序进行录取。
对艺术类、体育类的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总分高的考生。如果专业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综合分)和文化考试总分相同,则按照“文化考试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语成绩)——综合科成绩”的顺序进行录取。
以上排序原则如与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有不同,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区内的少数民族高考考生,根据广西相关招生录取政策进行录取。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学费按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标准执行。预科阶段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根据其综合成绩,参照志愿,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学费标准与退费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以《桂林学院收费标准(试行)》(桂院政财经〔2022〕2号)和《桂林学院医学信息工程等4个专业学费标准(试行)》(桂院政财经〔2023〕8号)为依据,按照总学分学费除以4年标准学制换算并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等专业22000元/生.学年;
(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环境科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程造价、城乡规划、物流工程、医学信息工程、智能测控工程等专业19000元/生.学年;
(三)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等专业18500元/生.学年;
(四)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互联网金融、投资学、保险学、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法学等专业18000元/生.学年;
(五)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商务英语、越南语、泰语、翻译、新闻学、数字出版、汉语国际教育、健康服务与管理等专业165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000-4000元/生.学年,具体标准按《桂林学院收费标准(试行)》(桂院政财经〔2022〕2号)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经过学校同意后,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五章 教学培养与奖助政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可选择修读大学英语、基础越南语或基础泰语作为通识教育平台必修课程。
第二十条 实行专业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照《桂林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分流培养管理办法》(桂院政教学〔2022〕78号)进行培养和分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参照《桂林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桂院政学工〔2023〕28号)、《桂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桂院政学工〔2023〕29号)、《桂林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桂院政学工〔2023〕30号)、《桂林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桂院政学工〔2023〕32号)、《桂林学院学生校级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桂院政学工〔2022〕15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学习成绩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桂林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桂林学院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桂林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邮政编码:541006
学校官网:http://www.gxlj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116、18207733292(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校的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