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第三条 学校立足职业教育办学定位,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紧密对接现代农业产业链、创新链,适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构建以农、工为主体,理、经、管、文、法、艺等多科类专业相互交叉融合支撑、协调发展的“新农科”、“新工科”职业教育本科专业体系,培养服务“三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德技并修、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的现代农业与工程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审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国
第十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调档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不同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如参加我校与境外院校合作办学需要出境出国时,身体健康情况要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凡进档考生,只要其专业服从调剂、体检不受限、且我校同批次招生计划未满,均可获录取。如考生自愿放弃,作退档处理。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采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艺术联考(统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在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均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专业 均不作男女生比例限定。
第十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各专业生源差距较大时,学校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九条 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四章 学历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
第五章 广西乡镇农技人员
第二十二条 录取原则:广西乡镇农技人员
第二十三条 录取程序:录取中按照“生源地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招生政策和
第二十四条 广西乡镇农技人员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批复及备案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享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会,同时校内设学业奖学金等奖励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具体按照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大类招生专业录取的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若个别专业申报学生人数达不到一定规模,将视情况考虑取消该专业当年办学,学生可分流到其他志愿专业。具体按照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培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留学说明:
第三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详细信息请查看我校今年的招生简章。
第三十一条 我校录取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76号
邮政编码:530007
联系部门: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71-3246471、3277701
第三十三条 学校2023年招生工作以本章程为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