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我校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类型、办学地点
1、学校全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全国代码13970)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3、层 次:高职(专科)
4、学校地址:福建福州闽侯西江滨大道学院路8号(闽侯行政服务中心旁)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高职招生工作开展,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负责日常有关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专业、计划
2018年学校在福建省内招收的高职(专科)专业、类别和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省外招生专业、类别和计划以考生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实际下达为准。
第四条录取原则
1、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福建省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的综合分成绩,按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省外招生录取原则参照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为准。
第五条 学生待遇
录取的新生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收退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0)费字245号收费规定以及闽财教[2011]74号规定,我院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宿舍条件,每学年500元-1200元不等;
代办费:代办费(教材费)500元/学年,每学年年末结算,多还少补。
退学费:中途辍学考生可根据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申请退还相应学费。
第七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38268178、38268198(传真)
申诉电话:0591-38268188
纪检电话:0591-38268016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