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文件精神,确保我院2017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类型、办学地点
1、学院全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
3、层 次:专科
4、学 制:三年
5、学院地址:福建福州市闽侯西江滨大道学院路8号(闽侯市民广场旁)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高职招考招生工作开展,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负责日常有关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专业、计划
2017年我院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分面向高中生和和中职生两种,面向高中生的招生计划不分文理科,面向中职生计划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划分的类别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计划为准。
第四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院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五条 学生待遇
高职招考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0)费字245号收费规定以及闽财教[2011]74号规定,我院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 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宿舍条件,每学年500元-1200元不等;
代办费: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代办费据实结算,多还少补。
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第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38268178、38268198(传真)
监督举报电话:0591-38268026(纪检监察室)
第十条 其它
1、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我院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高职招考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不委托任何团体和个人代理招生。
3、本章程由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3月22日
4、学院承认我省高职招考有关加分政策。5、具体招生录取规则以省教育厅发布的《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