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以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前提,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三条 学校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公办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合格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
第五条 学校高职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处理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监察委员会”是学院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高职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学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招生录取规则
1.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不超过120%,平行志愿不超过105%。
2.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3.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4.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高考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5.录取时,除北京市、山东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6.北京市录取时,采用“统考+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的录取方式,在历史、政治2门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课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在北京市招办根据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美术“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学院“校考”合格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录取获得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7.山东省录取时,在省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曲艺表演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和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省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8.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其中北京市录取时除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和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外,其他专业从第一志愿开始认可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校考合格成绩。
9.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2.学院音乐表演(器乐演奏)专业只招收钢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长笛、西洋打击乐、二胡、琵琶、中阮、古筝、扬琴、唢呐、竹笛、笙、民族打击乐。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戏剧影视灯光与音响)招考方向只招男生。
3.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戏曲表演和戏曲音乐专业免学费,其他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十三条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可获得学院颁发的奖学金。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向生源地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将组织参加学院专业“校考”的考生进行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凡提供虚假考试视频(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10-67561657,招生监察电话:010-67527095
学院网址:www.bjxx.com.cn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