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
2.学校代码:10104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历史:
6.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
7.办学地址:
8.专业办学地址:除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和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草拟及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体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省外本科招生计划约占本科总计划的20%。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我校预留计划40人。用于调节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保障进档考生的机会均等。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市、自治区) 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学校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采取志愿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先后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即先录取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专业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同分考生录取原则:
普通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艺术类、
第十六条艺术类、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健康体检合格。2、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相关要求;河北省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1、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
河北省
其他省(市、自治区)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
第十八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唯一承担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部门,不委托任何办学单位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录取工作。
办公地点:主楼8016房间,办公电话:0319-3650800。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状况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住宿费:标准分别为700、800、1000、1200元/年;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宿舍。
如有调整,收费标准最终以省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和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渠道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扶。
第二十三条学校充分尊重学生的专业意愿,学生入学半年后可申请转专业。具体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和办法参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原桥东区)泉北东大街88号
邮政编码:054001
招生咨询电话:0319-3650789、3650800
传 真:0319-3650366
邮 箱:xtxyzsb@126.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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