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依法有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第四条 学院全称为 第五条 依托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学院具印颁发
第三章 招生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招生工作原则、招生章程及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成立由学院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落实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招生办公室的通信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438号。 邮政编码:066004 联系电话:0335- 8067000 8076583 传真:0335-8076583 E-mail: lrxyzsb@ysu.edu.cn 网址:http://stc.ysu.edu.cn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河北省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学院网站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分配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有缺额计划,按该省招生政策进行征集志愿。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可录取第二志愿及其它志愿考生,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是:学业水平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实行传统志愿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 第二十条 除外语科目外其他高考科目均要求汉语文答卷。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为10000元/人·年;住宿费为800元/人·年。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院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名额,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均可参与评选。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照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选。以发放院内助学金及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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