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接受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
第四条 学校依托建设行业,服务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工科为主、城建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打造高质量应用技术型专业体系。学生入学注册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招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决议,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本校教职工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变化,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数线以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以高考投档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对于进档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对相同志愿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录取排序成绩排序,并对排名在我校招生计划数内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有退档,则按“分数清”录取规则对排名在我校招生计划数以外的考生依录取排序成绩递补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河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九个省、区安排有艺术类本科专业计划。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的
若生源省份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我校录取规则投档。
学校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其中河南省、山西省录取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考生,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分专业按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
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类考生,按照各省所规定 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则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有舞弊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类专业(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拟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该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报到要求,按时到学校报到。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一等5%,4400元/生•年;二等10%,3300元/生•年;三等5%,22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2%,其中一等2%,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二等4%,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三等6%,资助标准为500元/生•年。
第二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在思想品德、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或文艺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凭书面承诺,可入学后在学校或入学前在生源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原建档立卡等其他特殊情况,最高可申请12000元/生•年。同一年度内,生源地贷款和高校贷款不可重复申请。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发放专项补助用于补贴生活、学习费用。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困难补助: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和实物补助。
第三十三条 绿色通道:学校根据“绿色通道”相关要求,保证所有新生顺利入学。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助学:学校积极筹措社会资金,设立“常绿昭德助学金”、“昭德助学金”等项目,资助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在河南省发改委备案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2023年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为:
学 费:普通本科文史类专业4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5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80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
住宿费标准暂定:四人间900元/生•年,六人间700元/生•年,八人间4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河南省最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联系及咨询单位:
联系方式:0375-2089092
传 真:0375-2089092
学校网址:http://www.huu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uuc.edu.cn
电子邮箱:zs@hu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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