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伊犁师范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0764。
第三条学院地址:伊宁市解放西路448号,邮政编码:835000。
第四条学院性质:伊犁师范学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伊犁师范学院是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民
第六条伊犁师范学院与
第七条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伊犁师范学院普通高考招生为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类别均为普通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伊犁师范学院成立了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定期调整由校领导、纪委监察、各学院、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伊犁师范学院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我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发布在每年的《招生与考试》上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凡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报考
第十三条报考
第四章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伊犁师范学院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一、二批、提前批次(本科零批次)、专科零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伊犁师范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伊犁师范学院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区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十七条报考我院单科成绩要求:
1.
2.
3.
4.
第十八条对
第十九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除
第二十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伊犁师范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学费收取标准:本科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民语言的考生进校后须进行一年预科,双语考生报到后参加学校组织的汉语水平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伊犁师范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448号
邮编:835000
联系电话:0999-8137391
传真:0999-8137391
E-mail: ylsyzs@163.com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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