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条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国标代码13666,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11,外省招生代码以各省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结合市场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及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置普通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生源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生源充裕、生源质量较高的省(区、市)。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校纪委、考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普通本科批。具体层次和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处理。专业志愿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认可各省(区、市)美术专业统(联)考成绩,一般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设有投档排序规则及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设有投档排序规则及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及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入学后外语课程均使用英语教学。
第十八条 录取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录取后户籍关系,依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可转到学校所在地(武汉市)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考生需填写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在录取期间保持畅通,以方便联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允许,也不委托任何形式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等,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设立的多项奖学金,学校还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2010年正式登记注册教育基金会,基金会原始资金200万,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等。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学校将充分尊重学生的专业志愿,进校一学期后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专业调整。
第七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89号,邮政编码:430223
第二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921666 027-81695660
招生咨询QQ:800866521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7-81697375
传真: 027-81695678
E-mail: hxzs@whhxit.edu.cn
学校网址:www.whhxi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