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
第四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总结,及时上报招生有关
第五条学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2022年面向全国29个省(区、市)招生,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2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20%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被录取。
第八条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第九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未能被录取并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符合条件且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分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在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艺术类专业包括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普通类专业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统考成绩,按高考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的综合成绩排序,并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复核。经入学资格复查或艺术类专业复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进行招生工作,所有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了奖、贷、助、勤等多渠道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31-58688511 58683867(兼传真)
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88号,邮政编码:411104
(审核:陈志斌 梁九妹 曹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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