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学院系
第三条学院位于“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
第四条学院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学科专业发展等因素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并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条学院的招生计划纳入国家任务,属国家计划内本科层次招生。新生入学后,经国
第六条学院2016年拟面向湖南、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西、河南、河北、贵州、海南、四川、黑龙江、新疆等16个省(市、区)招收四年制全日制本科生。各生源省(市、区)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七条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生源省(市、区)相关政策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报考我院的考生,文化课必须参加各生源省(市、区)统一组织的高考。
第九条学院调阅合格考生档案的比例与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执行。
第十条学院为提高新生报到率,满足考生对招生录取的公平要求,对投档至学院的考生将进行电话确认。
第十一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顺序予以确定。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优秀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
第十三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录取新生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性别比例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是
第十五条学院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入学必须按学费标准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的新生将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新生,准予注册和取得学籍。
第十七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种普通及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早日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
招生办公室电话:
0731- 22623316,22623701
录取期间:0731-22622998,22622720,22183990,22183992,22622999(传真),22183991(传真),22623316,22623701
附表:《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专业及学费参考标准》
2016-5-20
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专业及学费参考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类 | 学历 | 学制 | 学费(元/年) |
本科 | 四年 | 16000 | ||
本科 | 四年 | 16000 | ||
本科 | 四年 | 16000 | ||
本科 | 四年 | 16000 | ||
本科 | 四年 | 16000 | ||
理工 | 本科 | 四年 | 11200 | |
理工 | 本科 | 四年 | 12880 | |
理工 | 本科 | 四年 | 12880 | |
理工 | 本科 | 四年 | 11200 | |
文理兼招 | 本科 | 四年 | 12650 | |
文理兼招 | 本科 | 四年 | 11000 | |
文理兼招 | 本科 | 四年 | 11000 | |
文理兼招 | 本科 | 四年 | 11000 | |
文理兼招 | 本科 | 四年 | 11000 |
注:表中各专业学费为2015年标准,2016年学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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