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代码:1111
主管部门: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类型:北京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五条 证书类型: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六条 办学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号(邮政编码:102628)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有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的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招生工作;研究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各类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依法依规完成新生录取;配合做好新生资格复查及新生资料统计、分析、归档、其他招生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专业代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招生计划数 | 其中:招收 农村户籍 |
01 | 580402 | 三年 | 20 | 10 | |
02 | 580401 | 三年 | 16 | 8 | |
03 | 580401 | 三年 | 16 | 8 | |
04 | 580503 | 三年 | 15 | 8 | |
05 | 580501 | 三年 | 15 | 8 | |
06 | 580702 | 三年 | 10 | 5 | |
07 | 580703 | 三年 | 11 | 6 | |
08 | 500406 | 三年 | 10 | 5 | |
09 | 500405 | 三年 | 10 | 5 | |
10 | 440406 | 三年 | 10 | 5 | |
11 | 500407 | 两年 | 15 | 8 | |
12 | 440406 | 两年 | 15 | 8 | |
13 | 590104 | 三年 | 16 | 8 | |
14 | 590203 | 三年 | 16 | 8 | |
15 | 560215 | 三年 | 14 | 7 | |
16 | 530701 | 三年 | 12 | 6 | |
17 | 570201 | 三年 | 12 | 6 | |
18 | 530603 | 三年 | 11 | 6 | |
19 | 510202 | 三年 | 15 | 8 | |
20 | 510202 | 三年 | 14 | 7 | |
21 | 580603 | 三年 | 14 | 7 | |
22 | 510201 | 三年 | 14 | 7 | |
23 | 560208 | 三年 | 14 | 7 | |
24 | 550103 | 三年 | 10 | 5 | |
总计 | 325 | 166 | |||
第四章 报名与录取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和要求
(一)报名条件
已参加北京市2024年高考报名并通过审核的考生。
艺术类中职学校北京市集体户籍的考生可报考我校
报考
(二)报名要求
1.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参加2024年自主招生的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高职院校。
2.网上报名须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所填信息须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可报2个志愿专业,可选择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
考生登录
第十四条 报名材料
网上提交相关报名材料(报名材料图片须使用原件拍摄):
1.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2.学业成绩证明:普通高中生提供《北京市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单》;中职生(职高、中专、技校学生)提供《学籍卡》(正反面),即在校期间所有学期全部科目成绩单及
3.加分材料:中学期间(以高中、中职阶段为主)取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评优证书、比赛获奖证书、特长证书、农户户口本等。
第十五条 成绩评定
(一)成绩构成
自主招生总成绩由学业成绩、面试成绩和加分三部分组成。
自主招生总成绩(满分320分)=学业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满分200分)+加分(满分20分)。
(二)成绩评定办法
1.学业成绩:
(1)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业成绩计90分。
①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获得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宏志奖学金及其他市级以上智育奖学金的考生;
②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获得区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考生;
③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获得学科竞赛或职业技能大赛区级(含)以上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考生(含集体奖项);
④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取得
⑤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合格的考生;会考成绩参照此标准计分;
⑥中职生(职高、中专、技校学生)中职阶段最后一次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的考生;
⑦退役士兵;
⑧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
(2)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业成绩计70分。
①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会考成绩参照此标准计分;
②中职生(职高、中专、技校学生)中职阶段最后一次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有一科成绩未达到60分的考生。
(3)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业成绩计50分。
①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以上(含)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会考成绩参照此标准计分;
②中职生(职高、中专、技校学生)中职阶段最后一次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有两科以上(含)成绩未达到60分的考生。
(4)无法提供相应成绩证明的考生,学业成绩计40分。
2.面试成绩:按照考生所报考的第一志愿专业进行面试考核,面试的实际得分计入自主招生总成绩。
3.加分:考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及获奖等情况申请加分,加分可累加计算,最高分值为20分。
(1)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项可申请加分5分。
①在校期间获得职业等级证书初级资格的;
②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其他优秀称号的;
③在校期间校内各类比赛获奖的。
(2)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项可申请加分10分。
①农村户籍;
②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
③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取得
④文艺特长生:乐器演奏(西洋乐器和民族乐器)、
⑤体育特长生:获得区级以上(含)体育赛事个人或集体项目前八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项可申请加分20分。
①退役士兵;
②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获得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宏志奖学金及其他市级以上智育奖学金的;
③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获得区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
④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获得学科竞赛或职业技能大赛区级(含)以上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含集体奖项)。
第十六条 录取程序
自主招生工作采用线上报名、现场面试考核的方式组织实施,分为学业成绩、加分证书认定和面试考核三个部分。
1.学业成绩、加分证书认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传学业成绩证明、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经我校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认定,确认学业成绩得分和加分得分。
2.面试考核:面试分为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考生根据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招生计划,按考生专业志愿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考生必须同时具有学业成绩和面试成绩才具备录取资格。
3.如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人数不足我校规定的专业开班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专业予以取消,该专业志愿考生转至其他志愿专业录取。
4.自主招生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高考。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第一志愿报考
2.
3.根据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不得纹身,如有发现,不予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900元/学年。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政策
1.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资助文件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明确纳入政策范围的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
2.学校设一、二、三等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3.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4.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自入学开始,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
5.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6.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奖助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公布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录取的考生名单在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网站公示,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
1.新生持我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件,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违法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处理。
4.学生入学后,学校依据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9269998,010-89269999
学校网址:www.bcpl.edu.cn
招生网址:zs.bcpl.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
高招云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