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
第三条学校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按照国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依据国
第十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按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黑龙江省外艺术类(山东省
2.黑龙江省
第十七条
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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