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 编:150028
第三条 我院的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 本章程作为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我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国
第三章 主管部门
第六条 我院的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院根据国
1.执行国
2.严格按照国
3.执行国
4.根据国
5.制定
6.组织实施
7.组织指导
8.对学院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9.支持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10.承担招生研究和招生改革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招生工作。
第五章 招生录取条件
第八条 我院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课统考后,艺术类相关专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单考、统考,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初步具备录取到我院学习的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我院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类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全国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统考成绩的必须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必须合格。
1.黑龙江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
(2)
2.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
(2)
3.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4.辽宁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
(2)
5.考生所在省(区、市)关于艺术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征集补报志愿进行录取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
第十七条 我院以各省级招办在录取工作中提供的电子投档单为录取依据并严格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审查,根据国
第十八条 我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预录取专业。即将我院所有投档考生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如其填报的所有专业都已录取额满,也不服从调剂录取,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国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院的招生专业情况、来源计划、学费等详细信息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2016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其他省份均以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手册为准。我院将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学生转学、转专业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教学[2009]200号)以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hip.edu.cn/
E – mail:hip_zsb@sina.cn
咨询电话:0451-87174111
0451-87174222
传 真:0451-87174111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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