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校西路31号。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实施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策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校办学条件、专业建设、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区内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费:每生每年4620元。住宿费:六人间每生每年800元,八人间每生每年600元。
第四章 考试及志愿填报
第八条 学校高职分类考生招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办法。文化基础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测试时间及地点以宁夏教育考试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成绩公布后,实行网上分时填报志愿。考生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宁夏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计划及网上志愿填报办法填报志愿。报考我校大数据与会计、财税大数据应用、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会计信息管理、大数据与审计、统计与会计核算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财经商贸大类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该测试由我校组织。对没有提出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考生在填报考该专业时无职业技能测试的限制。
第十条 申请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入学的考生,须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规定。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录取,申请免试专业须与考生本人获奖专业相同或相近;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录取。申请专业免试的考生,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后,由招生院校免试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测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招生计划,有职业技能测试的专业依据“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总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排序原则:职业技能、语文、数学、英语;无职业技能测试的专业依据文化基础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排序原则:语文、数学、英语。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已录满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择优调剂录取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录取学生数据信息由宁夏教育考试院上报教育部备案,学籍信息由学校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学籍注册办法进行注册。高职分类考试各专业的录取人数如因生源不足未能完成计划,学校将计划调整到普通高考统招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阶段、入学报到、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录取资格审查(初审、复审),审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可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九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咨询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系。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西路 31 号
招生电话:0951-2078696 0951-2078182 0951-2081007
邮 编:7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