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条原则和要求
1.转专业工作遵循学生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转专业工作一般在一年级进行,上学期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接受申请。
3.各专业转出转入的人数由学院和学部根据本专业当年人数情况协商确定,原则上转入人数控制在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转入学生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4.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专业培养方案差距比较大的或有某种特殊困难的学生,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5.退伍学生转专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
6.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第二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学生。
2.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有利于其发挥所长。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一年级上学期学习成绩优秀,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
2.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在创新创业方面有成效,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学习和发展。
4.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公立三甲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专业学习。
5.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原则上针对高年级学生,接受其降年级转专业申请。
6.复学、降级异动的学生其原学专业无后续班级。
7.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下列情况之一,转专业的申请不予考虑
1.艺术类、
2.按文史/历史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只招理工/物理类考生的专业;按理工/物理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只招文史/历史类考生的专业(以招生当年各省招生计划为准)。
3.学院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出的专业。
4.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5.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含退伍复学学生)。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教务
第六条学部成立由学部主任、总支书记、学部教务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
1.制定本学部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
2.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
3.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第七条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审批程序
1.每学年上学期课程录入成绩结束后,教务
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部提出申请,并填写《
3.学生转出学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意见,一年级上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排名未在本专业前15%的学生,转专业申请不予同意。并将本学部转专业汇总表、学生转专业申请及学习成绩单报教务
4.教务
5.转入学部及时将考核情况报教务
6.教务
7.经教育厅批准后,教务
8.各相关学部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至转入学部。
第八条转专业的学生自进入新专业学习后,所学课程和学籍管理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如学时数和基本要求相当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则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课程或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有要求而未学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申诉及处理。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可向教务
第十二条教务
第十三条本修订版细则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由教务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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