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考生开考前15分钟,持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军人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磁盘,以及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计算器、手提电脑、PDA等辅助工具和其他物品;
3. 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4. 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种类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与监考员说明情况。
5. 在考试铃响前,不准翻看试卷,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
6. 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每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7. 考生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8. 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圆珠笔或钢笔书写;
9. 试题作答时,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
10.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11.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铃响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1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