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勤工俭学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支持他们将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所得用于助学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好学上进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就读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利用周末和业余时间,在校内外参加一定量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来获得资助用于补充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的活动。它是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资助活动,是对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一项重要举措。
2、学院勤工俭学管理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对勤工俭学的业务进行指导、审核、组织、实施、管理。
3、勤工俭学活动的指导思想
(1)勤工俭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勤工俭学,积极开展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树立劳动观念,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能力。
(2)勤工俭学作为帮助贫困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手段。
(3)勤工俭学作为培养学生多种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校内勤工俭学活动
1、勤工俭学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学院各部门短期的、临时性的可以由学生承担的工作都可作为学生勤工俭学的岗位。
2、勤工俭学岗位确定的程序
(1)学院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勤工俭学岗位,并对每一个岗位提出具体条件和要求,然后报学院审核。
(2)学院对勤工俭学岗位审核、备案后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然后由通过公告或者网络发布等形式在全院公布,征求岗位合格人选。
三、校外勤工俭学活动
1、校外勤工俭学活动的开展必须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若学生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勤工俭学,所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学生按校规、校纪条例予以相应处理。
2、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要鼓励各系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积极联系校外勤工俭学岗位。
3、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要对校外用人单位(个人)进行考察,严格把关,确保用人单位(个人)的可靠。一旦岗位确定,必须签署协议后方可安排学生上岗。
4、校外勤工俭学时间的规定:双休日或其他节假日。
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必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勤工俭学。
四、勤工俭学对象的选定
1、基本原则。凡学院的正式全日制在籍学生都可以申请勤工俭学。所有岗位均应优先安排特困生、贫困生。勤工俭学岗位获得者必须思想进步,表现良好。
2、确定程序。申请人填写《勤工俭学申请表》,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签字后,交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者给予安排相应的勤工俭学岗位。
3、参加勤工俭学岗位的学生因某些原因提出申请退出勤工俭学岗位后,该岗位必须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上岗人员。
五、勤工俭学工作的考核
1、用人单位的考核
(1)对学院内用人单位的考核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凡充分、有效安排了勤工俭学岗位的部门,学院将给予表彰。
(2)对学院外用人单位的考核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中心要及时跟踪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对用人单位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对态度恶劣、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中止协议,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勤工俭学学生的考核
申请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服从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并服从勤工俭学岗位所在部门的领导,接受用人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在下学期优先在本岗位留用,或优先申请其他勤工俭学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有权中止其参加勤工俭学资格。
六、勤工俭学金的发放
1、学院内勤工俭学金的标准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的性质、劳动强度等拟定,可按时计酬,也可采取总量承包等形式,拟定后报学院有关领导批准批准。
2、所有由学院发放的勤工俭学金,由用人部门根据学生工作情况填写劳务单,经学生签字认同,经学生处核实、财务处审核后直接向学生本人发放。
3、学院外发放的勤工俭学金,直接根据用人单位与学生协议书向学生本人发放。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