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使三江源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三江源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政策
第三条 异地办学办班经费补偿。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初中和高中(含中职)学生以及自行考录的中职学生到三江源
第四条 普通高校学生就读费用补偿。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五条 享受补偿政策的范围是生源地为三江源
第六条 异地办学办班经费补偿政策实施后,生源地为三江源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办学办班学校奖补。每学年生均补助标准分别为:初中生2300元,普通高中生2800元,中职学生3300元(自行考录的中职学生,资金发放给学生,由学生向学校交纳)。
第八条 异地就读学生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学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初中生2200元,普通高中生2700元,中职学生3200元(其中:中职三年级学生2200元)。
第九条 普通高校学生就读奖励标准。普通高校本科生一次性补助1万元,专科学生一次性补助6千元,分年度拨付和发放。
第四章 补偿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办学办班,每年8月25日前,由各委托办学办班单位负责填报《三江源
第十一条 凡自行考录到三江源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异地办学办班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委托办学办班单位,由其拨付至办学办班单位。学校收到资金后,按办学办班协议规定,扣除用于学校运转的费用和代收代办费后,将学生用于学习及生活用品、伙食补助等费用,全部转入学生个人饭卡(校园卡)、
第十三条 凡自行考录到三江源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补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特别是州、县两级政府作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细
第十五条 各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教育补偿政策,管好用好教育补偿资金。州县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教育厅要及时如实提供学生人数等资料,做好各类学校补偿资金测算工作;省财政厅要认真审核审定相关资料,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州教育局要制定异地办学办班奖补实施细则,对申请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程序、提交证明材料等做出详细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规范审核程序,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纪检和
第十八条 各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公示认定等工作,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强化与接收办学办班学校的联系,严格委托办学办班协议各项规定,督导接收学校做好学生
第十九条 委托办学办班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接收办学办班单位签订委托办学办班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用于学校运转的奖补经费及代收代办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办学办班学校奖补经费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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