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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 来源: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1772

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使三江源地区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进而提升整体教育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38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三江源地区实施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即由省财政安排经费,对异地就读的初中、高中学生及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政策

第三条 异地办学办班经费补偿。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初中和高中(含中职)学生以及自行考录的中职学生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就读的,给办学办班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补助。同时,给异地就读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 普通高校学生就读费用补偿。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五条 享受补偿政策的范围是生源地为三江源地区的学生。

第六条 异地办学办班经费补偿政策实施后,生源地为三江源地区学生不再重复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中职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政策。除按委托办学办班协议书规定,采取学生自愿原则收取必要的代收代办费用外,办学办班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办学办班学校奖补。每学年生均补助标准分别为:初中生2300元,普通高中生2800元,中职学生3300元(自行考录的中职学生,资金发放给学生,由学生向学校交纳)。

第八条 异地就读学生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学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初中生2200元,普通高中生2700元,中职学生3200元(其中:中职三年级学生2200元)。

第九条 普通高校学生就读奖励标准。普通高校本科生一次性补助1万元,专科学生一次性补助6千元,分年度拨付和发放。

第四章 补偿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办学办班,每年8月25日前,由各委托办学办班单位负责填报《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办班学生情况统计表》,各县教育主管部门汇总,连同办学办班协议书等资料一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一条 凡自行考录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的中职学生和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教育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异地办学办班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委托办学办班单位,由其拨付至办学办班单位。学校收到资金后,按办学办班协议规定,扣除用于学校运转的费用和代收代办费后,将学生用于学习及生活用品、伙食补助等费用,全部转入学生个人饭卡(校园卡)、银行卡等,伙食费等不足费用由学生向学校补交。

第十三条 凡自行考录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的中职学生和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的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至生源所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负责发放。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补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特别是州、县两级政府作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妥善搞好现行各项补助政策与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各项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各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教育补偿政策,管好用好教育补偿资金。州县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教育厅要及时如实提供学生人数等资料,做好各类学校补偿资金测算工作;省财政厅要认真审核审定相关资料,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州教育局要制定异地办学办班奖补实施细则,对申请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程序、提交证明材料等做出详细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规范审核程序,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每年的春、秋两个学期将补偿政策及享受对象、补偿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公示认定等工作,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强化与接收办学办班学校的联系,严格委托办学办班协议各项规定,督导接收学校做好学生档案管理、改进教学质量,并跟踪检查享受补偿政策学生的就读情况。每学期开学后对受资助的转学、退学等离校学生进行认真统计,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办学办班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接收办学办班单位签订委托办学办班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用于学校运转的奖补经费及代收代办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办学办班学校奖补经费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将异地办学奖补机制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及程序,建立考评结果与补偿资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年底,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评组,对各地补偿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对绩效评估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估成绩良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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