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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来源: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325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试 行 )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7]9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含二年制、三年制高职、五年一贯制直升后阶段)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1.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

2.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学生。

3.家庭年人均收入:农村不足800元、牧区不足1000元、城镇不足2000元.

4.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5.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6.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发事件、重大变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等,困难家庭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1.家庭年人均收入:农村低于1000元、牧区低于1200元、城镇低于2400元.

2.家庭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或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三等,一般困难家庭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

1.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且在各系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无3门以上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6)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歌厅、舞厅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8)考试作弊者;

(9)三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10)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10次以上者;

(11)在公寓管理、内务卫生等方面违反校纪校规者;

(12)不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者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13)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者;

(14)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条件

第六条申请参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七条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八条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院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学院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我院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系受资助具体名额。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十条每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后连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递交所在系。

第十一条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系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按照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的程序,向学院推荐初步人选。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国家助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根据各系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学院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

第十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原则上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于每月10日直接存入获资助学生饭卡。

第十七条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在评审国家助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助学金请客以及进行不正当消费,一经发现,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院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批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系 级

专业 班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评议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系评议意见:

系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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