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对象: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三)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0%的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与了学院开展的困难认定,并进入了贫困生信息库。三、评审机构
系部评审小组:由各个系部资助主管领导、资助管理人员、辅导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资助主管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四、基本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评选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和资助功能。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学生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辅导员审查学生申请材料真实性,查看学生是否在贫困生信息库中→系部评审小组评审→系部公示→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公示→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学院启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各系部进行获奖名额分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成绩单。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查看学生是否在贫困生信息库中。
(三)系部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评审小组由系部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系部拟推荐学生名单。评审时根据贫困生信息库中经济困难档次综合学习成绩得出结论。
(四)系部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在系部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院审核。
(五)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系部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六)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签署学院意见。
(七)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发放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七、管理与监督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