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解决好贫困学生的实际困难,根据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
1. 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经费;
2. 接受社会各方面资助、赞助等多渠道筹措勤工助学
3. 勤工助学
二、勤工助学
1. 勤工助学
2. 勤工助学
3. 勤工助学
4. 勤工助学
(1)学生活动
(2)学生奖励
(3)集体性义务活动
(4)“
5. 勤工助学
三、勤工助学
1. 勤工助学
2. 勤工助学
四、勤工助学
1. 学生管理工作(学生干事、辅导员助理等);
2. 助管、助教工作;
3.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提供的文化、生活服务工作等;
4. 科技开发服务和技能
5. 学院资料室、实验室、院图书馆、公共机房助勤;
6. 学生宿舍、教学楼及公共场所等卫生清扫;
7. 临时助勤和经院内相关部门认定的勤工助学工作;
8. 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标准
1. 勤工助学酬金以工作时间和质量按等级发放;
2. 学生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不少于8元/小时;
3. 长期(固定)岗位每月酬金为200元--320元;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月获得的总酬金最高为400元。
六、勤工助学
1. 学生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各系主管勤工助学工作的辅导员审查,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2.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有关单位,每月2日前如实提供上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内容、时间(小时数)、工作质量及表现;
3.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酬金由各系、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要求统一制表,上报学生工作处,经审批后到
4. 单项使用勤工助学经费达一万元以上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再到院
5. 勤工助学酬金由专人负责领取和发放;
6. 勤工助学酬金由学生本人签名领取,不得由他人代签;
7.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系的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处共同负责。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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