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在院学生,凡团结向上、班风学风良好、整体成绩较好的集体,均可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各项奖励进行评审。
第四条奖励包括
1.综合奖学金
2.三好学生标兵
3.三好学生
4.优秀学生干部
5.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6.文体比赛优秀奖
7.学术科技竞赛优秀奖
8.优秀毕业生
9.优秀班集体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五条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院团委、各系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