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依法治招,确保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招生代码:10433。
第九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十条 办学特点:
学校占地3600亩,现有26个学院,20个校级研究院。拥有3个博士后
学校现有
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打造“点面结合、六位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大红炉众创空间获批科技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始终保持高水平,获评山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深化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监督和控制体系,获评首届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学科建设先进单位。
学校坚持“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国际化推进机制,已与美国、英国、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9个国家的101所高校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需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山东、浙江实行“专业(类)+学校”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进档考生只要体检符合要求,均予录取;北京、上海、天津、海南等四省份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和专业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择优录取,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只要考生体检符合要求,且服从调剂,原则上不予退档。
非综合改革省份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和专业级差的办法分配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只要考生体检符合要求,且服从调剂,原则上不予退档。
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录取规则:
山东省: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录取;
湖南省:音乐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江西省:音乐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若文化成绩也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和综合单科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山西省:进档考生按
安徽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普通文理类单科成绩(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排序。
江西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文理综合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黑龙江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如综合分相同,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如以上录取规则与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者,以各生源省份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对男女比例均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我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首批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在线主页:https://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 真:0533-2780673
邮 编:255000
校 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E-mail:zsb@sdut.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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