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山东省和我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及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或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具体每一档次的人数和比例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因其它因素(如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基本生活费用、日常消费支出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经济负担沉重的;
(三)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无医疗保险且费用负担较重的;
(五)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七)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八)其它被评议小组认定为困难者。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基本生活费用、日常消费支出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经济收入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人常年患病,无医疗保险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一方或双方失业,收入较低的;
(五)其它被评议小组认定为一般困难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工作处总体负责安排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五条 新学年开学前,院(系)应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教务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年结束前,各院(系)向申请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学生持申请表及承诺书,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院(系)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按照评议标准,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内公示2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认定各院(系)提交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统筹各认定工作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存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每年定期对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等级。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地随机抽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如实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的显著变化。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潍医学字〔200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