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3.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5.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表现卓越、成绩突出的学生。每学年评选10名。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2.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项。评选数量分别按参评学生数量的2%、5%、10%设置,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人、1200元/人、800元/人。
3.单项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文艺活动、宿舍文化、书院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的项目名称由各学院自主设定,评选数量原则掌握在参评学生数量的10%以内,奖励标准为400元/人,原则上不可重复获得。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l、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参加集体项目的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具体标准同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另一项位于前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4.家庭经济困难。
第八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申请条件: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本学年获得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4.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
5.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6.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并取得优异成绩;
7.各学院根据条件按参评人数的3‰申报。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50%;
3.在文化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良好。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文艺活动、宿舍文化、书院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委员。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学生干部(学生会、团支部、班委)、组长、舍长、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低于学生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在学生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推荐人选,评定结果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于每学年初组织评定。
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中,除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除单项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
(一)学年内受学校党(团)组织通报批评或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学年内修不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者。
(三)其它情况,各级评委会认为不能参评者。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由个人填写有关表格,学院审核汇总,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帐户。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获得表彰奖励者,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取消其下学年申请各项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类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医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潍医学字〔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