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潍坊医学院
第四条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拓展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专科教育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八条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协助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严肃处理。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学费标准:临床医学、麻醉学、护理学(护理)、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药学专业为每学年4000元/生;应用心理学、生物技术、统计学、食品质量与安全、运动康复与健康专业为每学年3600元/生;公共事业管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专业为每学年3400元/生;英语专业为每学年4800元/生;
住宿费标准:每学年500元/生、每学年800元/生。
第十四条经上级部门批准为热门专业的,其学费收费标准上浮10%;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六章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考生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有分数要求,具体分数视实际情况再定,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七章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九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按投档志愿顺序依次办理录取手续,即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再录取后续学校志愿考生,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将其随机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二条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网站进行录取查询;
第八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对因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山东生源的新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必须一致;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教务处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邮政编码:261053
电 话:0536-8462283,8462285
学校网址:http://www.wfmc.edu.cn
E--mail:zszx@wfmc.edu.cn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医学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