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鼓励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设立,主要用于学生创业贷款、创业奖励、创业项目评审指导等。
第二章 创业贷款
第三条创业贷款主要用于帮助有创业理想和创业能力、欲创业而经济条件受限的在校学生。创业贷款为无息贷款,原则上每项目不得超过5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
(二)经院(系)认定有较强的创业理想和一定的创业能力;
(三)贷款人品行端正,具备还款意愿与能力;
(四)创业项目具备可行性,获得指导老师推荐。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创业团队或个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附创业可行性报告及材料。
(二)院(系)初审。院(系)对学生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结果报学工部。
(三)学工部汇总审核。学工部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审批。
(四)签发款项。经学校审批同意的项目,签订相关协议,并由财务处发放贷款至申请人账户。
第六条 每次贷款期限为1年,1年内应还清上一年贷款数额。如有需要,可续贷。如遇学业提前终止,须即时如数还款。
第三章 创业奖励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学校举办的创业类活动获奖项目;
(二)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团队;
(三)指导学生创业、成绩突出的教师;
(四)其他与创业相关应予奖励的项目。
第八条 奖励标准
按2000、1000、500元标准,对在创业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创业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创业团队或个人每半年提交一次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接受跟踪监督。经审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如仍不合格,取消其贷款项目,15日内还清借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