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无息借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无息借款申请条件
(一)学习刻苦,积极进取;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勤俭节约,作风朴实;
(四)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
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一)家庭遭遇重大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
(二)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三)父母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的。
(四)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疗费数额巨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无息借款额度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借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毕业前。借款人须在借款期满前还清借款。
第六条特殊困难补助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可提高补助标准,原则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学费减免按当学年学费金额,分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和全额减免。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无息借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供家长知情同意书和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二)院(系)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审批。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人员组成由(学生会、团支部、班委)学生干部、组长、舍长、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低于学生总数的30%。
第五章管理、发放和监督
第十条无息借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原则上于每学年初集中办理。特殊情况可随时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出具假证明的。
(四)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而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五)存在铺张浪费行为的。
(六)其它情况不能资助者。
第十二条无息借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无息借款、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帐户,学费减免由学校财务处按减免比例直接折抵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