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晋财教发﹝2007﹞148号、晋财教发﹝2007﹞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工作领导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设立及相关要求
第二条 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助学金四部分。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教育厅文件精神执行,我校评选的要求是思想进步,能够主动积极地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得到大家的好评,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名列前茅且获得过校级一等奖学金的学生,资助的标准是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在校生的3%进行评选,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要求在校期间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秀且获得过校级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按照在校生的20%进行评选,根据贫困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等3500元,占贫困生总人数的20%;二等2500元,占贫困生总人数的60%;三等2000元,占贫困生总人数的20%。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求在校期间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学校助学金。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从事业收入中提出5%的经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生。具体包括学费减免(贫困生减免和特优生减免)、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和特殊困难生补助等。贫困生减免根据学生贫困程度分别减免学费的3%、5%、10%、18%,减免学费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25-30%,特优生减免学费的50%,占总人数的1%;校内设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勤工助学金根据学生不同的岗位每月发放150-300元的生活补贴金,共设岗位900个;特殊困难生补助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实,有针对性地给予1000-3000元的学费补助,补助学生占学生人数的3%。
第四章 资助对象的确认
第三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
(二)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因家庭收入低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无力支付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相关费用;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二以上(包括大二)的学生;
(四)受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学习努力、热爱集体、无不良行为;
(五)受资助的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经济困难生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父母双亡(出具相关有效证明);
(二)父母单亡,另一方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有县级医院以上证明),家庭没有经济来源;
(三)贫困县区生源,父母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出具相关有效证明);
(四)父母下岗或享受社会低保家庭子女(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发生重大灾祸家庭子女(出具当地政府部门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通过以下程序确认困难生及具体时间安排:
(一)学生本人如实写出书面申请(附有乡镇以上贫困证明),递交辅导员老师,辅导员老师根据学生申请去学籍部门查阅学籍档案资料,并深入到学生中了解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与班委讨论拿出初审意见,将贫困生名单在班上进行公示,80%以上的同学通过后,班委及辅导员老师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各班所报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将各学院所报名单报领导组进行集体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保各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勤奋刻苦的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有关要求将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进行上报,将助学金进行上报。
(三)受资助学生名单每年申报一次,在每年9月份左右进行。
第五章 资助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第七条 受助学生对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要如实汇报,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除追回已发放全部助学金外,给予该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