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学校全称:
第八条 校址
济宁校区: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45号,邮编:272013。
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学苑路669号,邮编:276826。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研究生和专科教育。
第十一条 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
学校现有济宁和日照两个校区,占地总面积798067.8平方米(1198.3亩),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56544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95462平方米,教学
现有教职工902人,专任
学校现有基础学院、临床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精神卫生学院、
学校面向全国21个省(直辖市)招生。目前共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2948人。建校57年来,为国家培养了4万4千多名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在近两次教学成果评选中,学校共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省级教学成果奖8项,其中一等奖3项;现有省级精品课程5门,省级教学改革试点课程4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十五”以来,主参编教材105部,其中主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3部,高等院校规划教材5部;学生在“挑战杯”科技竞赛活动中,共有24项作品90人次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学校设有山东省行为
学校多次组团赴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瑞典和港澳台等国家和
学校先后被授予山东省“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校园”、“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山东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山东省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09年我校面向全国21个省(直辖市)招生,招生专业包括19个本科专业和6个专科专业。
本科专业:
专科专业: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保持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考生政审必须合格,体检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六条 除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的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计划列专科一批。
第十八条 录取遵循考生志愿优先原则,即根据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专业分配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同时兼顾专业间平衡的原则,尽量满足考生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将其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有关加分、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将尽快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济宁校区:600-1000元/人学年;日照校区:800-1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八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为热门专业的,其学费收费标准在原基础上上浮10%,所有学费按学年收取。
第九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生修业合格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要求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对新生设立“绿色通道”,经审查,确因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三条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45号
邮政编码:272013
招办电话:0537-2203697,2401797
E-mail: zsb0537@163.com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