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成绩和综合能力特别优秀的学生。为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机构及职责第一条学院成立本专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本专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学院奖学金的规划和政策,审批学院各类奖学金的实施办法,审核奖学金的评选结果,监督奖学金的经费使用,定期听取奖学金工作情况汇报。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陈叶梅、学院党委书记闵光辉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院本专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统计审核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组长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各年级组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申请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较为优秀者均可申请。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在籍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科创、文艺等集体活动,德育考评达95分及以上;
(八)上一学年至少一次获得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校内奖学金一等奖及以上,并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国家奖学金
(一)评定学期内有违规违纪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评定学期内,收到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备案及以上处罚的学生;
(四)上一学年内有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挂科的学生。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学生人数为基准,结合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考核情况,将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并报学院党委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评选条件第十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一条对于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该类学生需要依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得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活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
第五章基本原则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评选出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能力强的学生,充分发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作用。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期只能选择一项递交申请。
第六章评审程序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启动后,按照学生申请、辅导员审核、院系评审、公示、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程序分级递进。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院启动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获奖名额分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审核确定后将审核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1个工作日。
(三)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评选出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评审以学生学习成绩为首要评审条件,对同一专业的参评者,着重考虑专业成绩排名第一者,对于专业不同但排名均为第一名的参评者,参照第四章评选条件评审其综合能力。审定后将评选结果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
(四)资助管理中心将各院系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获得者名单及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国家奖学金最终获得者,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学院审核、公示通过后签署意见。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章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学院于每年教育部评审结束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八条学院鼓励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第十九条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