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资助育人,践行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坚持解困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院学生处提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第十条学院设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学工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组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抓好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向学生申明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和荣誉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认定(评定)资格、追回奖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脱贫不稳定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七条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范围,并按照《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电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院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责任心;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条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贵重首饰等;
(二)经常吸烟、酗酒、外出旅游、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等;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院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第五章 认定依据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章 资助办法第二十三条经学院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希望助学金、企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临时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四川省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和建档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9月份进行,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网站通知、召开班会等形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事项,发放《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学生本人应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应着重考虑贫困户(原建档立卡)、低保户、贫困山区、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为准确定困难等级,无证明材料的以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为准确定困难等级),班级评议小组填写意见报系部认定工作组。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上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要求班级评议小组及时予以更正。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或行政楼211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院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学院将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六)建档备案。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存学生申请材料和相关评议、审核和公示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形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院系两级公示中,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接到问题反映后,要认真调查,及时回应。如师生对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本单位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核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应当把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能力培养。关心关爱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七条学院应当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注:1.本表仅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不对外公示;
2、本表格式不可修改,申请时双面打印,单面打印无效;所填内容必须真实,虚假谎报从严处理。
附件2学生申请贫困生认定和奖助学金诚信承诺书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条件。知感恩,讲诚信,受助思源,才能推动国家资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资助育人环境,确保贫困生认定和奖助学金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贫困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1.贫困生认定和奖助学金申请书中所列家庭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完全属实,无弄虚作假。
2.所提交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切材料完全属实,无弄虚作假。
3.无不良嗜好和不良消费现象,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无不诚信记录。
4、家庭为自己筹集的学(杂)费,已全部交到学校,没有挪用而故意欠费。
5.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金款项。
6. 奖助学金的申请获准后,继续努力学习、积极上进。
二、以上任意一条若不属实,我愿意同时接受以下条件:
1.同意学校追回本学年度获得的各种评优、获奖和资助的款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参加下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的评定。
3.不参加下一学期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
4.不申请国家助学金。
学生姓名: 学号:
院 系: 专业班级: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父(母)姓名: 父(母)电话:
承诺人签字(手印):
时 间:
附件3辅导员及评议小组资助工作承诺书本人担任了学院专业班的评选工作,在本次我承担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励志奖学金或者助学金评定的资助工作中,认真学习了学生资助工作评选的相关文件,严格按照《
承诺对本次评定结果负责。
承诺人(辅导员及评议小组)签字:
时 间:
附件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承诺书系承诺对本次评定结果负责。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时间: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成绩和综合能力特别优秀的学生。为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第一条学院成立本专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本专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学院奖学金的规划和政策,审批学院各类奖学金的实施办法,审核奖学金的评选结果,监督奖学金的经费使用,定期听取奖学金工作情况汇报。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陈叶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院本专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统计审核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组长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各年级组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较为优秀者均可申请。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在籍学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
(三)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
(五)上学年各学期均获得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国家奖学金
(一)评定学期内有违纪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
(三)评定学期内有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学生;
(四)评定学期内所修课程学分总数低于15学分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学生人数为基准,结合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考核情况,将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选条件第十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一条对于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该类学生需要依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取得显著成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活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
第五章 基本原则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评选出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能力强的学生,充分发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作用。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期只能选择一项递交申请。
第六章 评审程序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启动后,按照学生申请、辅导员审核、院系评审、公示、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程序分级递进。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院启动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获奖名额分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审核确定后将审核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三)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评选出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评审以学生学习成绩为首要评审条件,对同一专业的参评者,着重考虑专业成绩排名第一者,对于专业不同但排名均为第一名的参评者,参照第四章评选条件评审其综合能力。审定后将评选结果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助管理中心将各院系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获得者名单及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国家奖学金最终获得者,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学院审核、公示通过后签署意见。
(七)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学院于每年教育部评审结束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八条学院鼓励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第十九条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了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第一条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由学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过程,批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陈叶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学工组组长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较为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在籍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0%的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与了学院开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进入了贫困生信息库。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定学期内有违纪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
(三)评定学期内有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学生;
(四)评定学期内所修课程学分总数低于15学分的学生;
(五)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贵重首饰等;
(六)经常吸烟、酗酒、外出旅游、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等;
(七)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八)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学生人数为基准,将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选条件第九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且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条对于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班级前10%,但均达到班级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该类学生需要依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班级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取得显著成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活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
第五章 基本原则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评选出学习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充分发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作用。
第十三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期只能选择一项递交申请。
第六章 评审程序第十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启动后,按照学生申请、辅导员审核、院系评审、公示、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程序分级递进。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院启动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获奖名额分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确认学生是否在贫困生信息库中。
(三)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评审时根据贫困生信息库中经济困难档次综合学习成绩得出结论。
(四)资助管理中心将各院系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六)对于烈士子女、孤残、下岗职工子女、经济困难的
(七)学院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
(八)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学院于每年教育部评审结束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贫困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积极投身学院大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实践锻炼,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第十八条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责任心;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被评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一)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贵重首饰等;
(二)经常吸烟、酗酒、外出旅游、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等;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院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评定等级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为三等。一等(特别困难),二等(困难),三等(一般困难)。每个等级对应资助金额由申请年度国家财政部及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通知计划为准。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院设立四级国家助学金认定机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陈叶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负责统筹、监督全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组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要抓好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向学生申明在国家助学金申请内容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认定(评定)资格、追回奖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学院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通知及指标,确定各学院名额分配,并下发评定通知。
第十二条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和学院文件通知要求,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在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对各学院所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查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当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按学期或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及全院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宣传、学工、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第八条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协调院内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大力支持,为其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配合学院
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职责第十二条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
第十五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
第十六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第十七条设岗原则:
(一)学院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
1、学生管理工作(学生干事、辅导员助理等);
2、学院各部门提供的助管、助教岗位;
3、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提供的文化、生活服务岗位等;
4、科技开发服务和技能
5、学院资料室、实验室、图书馆、公共机房助勤等;
6、学生宿舍、教学楼及公共场所卫生清扫等;
7、临时助勤和经院内相关部门认定的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院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固定岗位每学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年春季学期。用人单位提交勤工助学院内固定岗位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面向学生发布。
第二十条临时岗位需由用人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设岗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精准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报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并制定岗位工作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
第二十二条每个用人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人员分配等工作。各二级学院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学院机关各部门、单位可自行安排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定期对固定岗位进行督察;对于被投诉的上岗学生,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核实后,提出警告或酌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第二十四条学院勤工助学经费按学费收入提取一定比例,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资助、赞助,多渠道筹措勤工助学
第二十五条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或按小时计酬。按月计酬的,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或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不低于8元人民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学院
第二十六条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工作实际,报经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可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人民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学院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院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评定程序第二十八条所有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每名学生安排一个岗位,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有余力且对参加勤工助学愿望强烈的,经学院同意并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双岗。
第三十条勤工助学岗位发布后,学生自主申请,用人单位自主招聘。
第一阶段:勤工助学岗位仅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放,用人单位自主招聘;
第二阶段:空余岗位面向全体在校生开放,如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名同等条件下须优先录用。原则上每个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不少于岗位需求人数的50%,招聘结果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批。
第八章 岗位管理第三十一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上岗时间以学院校历为准,原则上岗位学生一学年内不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换岗或退岗的,可提前一周向岗位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换岗或退岗申请,由用人单位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批后,完成换岗或退岗工作。
第三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岗位负责老师负责管理,岗位负责老师按照考勤计划及学生实际工作量在每月规定时间前审批学生考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学生进行与岗位职责无关的劳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如不能有效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将取消其岗位设置。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由所在系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处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生所在系共同协调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人为损坏物品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九章第三十九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
第二条毕业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对象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四)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
1、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第三条无论何种情况(如
第四条 “东部
第五条“西部
第六条“中部
第七条艰苦边远
第八条在“地级市辖区”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区政府驻地乡(镇)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辖区内非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工作地点要求,是否批准,视工作岗位情况而定。
第九条在“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工作的。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给予批准。
第十条工作地点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院、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在“行政区划不明确”
第十二条在“国家级新区”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
第十三条在“西藏
第十四条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
第十五条工作地点在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给予批准。
第十六条非艰苦行业如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件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给予批准。
第五章 办理流程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 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院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章 资金发放及管理第十九条学院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批复通知后会及时将批复情况公布在学生处主页通知公告栏及官方微信公众号,根据批复名单和同学的到岗情况发放第一笔代偿金。
第二十条按相关政策规定,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同学须在补偿代偿期间的每年4-5月按要求填写《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并于对应年度5月15日(若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时间)前寄送至学院,如未按时寄送即视为自动放弃补偿代偿资格。学院在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拨付第二、三次的拨款。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请申请同学认真阅读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入职后应及时向学院负责老师提供最新联系电话,并随时关注申请审核状态,保持联系畅通。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代偿金能及时发放到同学账户,请同学务必保证所提供账号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三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同学在收到第三笔代偿金后,应主动与
第二十四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未满3年服务期的同学将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取消代偿资格的贷款同学必须自行支付剩余本息,对于没有向学院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按时还贷的学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单位证明意见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单位证明意见(模版)
同志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我单位岗位工作(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借调(单位名称) 工作地点为),年度考核情况为:年为,年为,年为。上述证明意见属实,我愿为上述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一切纪律后果和
特此证明。
证明人(请用正楷书写):
证明人职务(请用正楷书写):
证明人办公室电话号码(请用正楷书写):
证明人手机号码(请用正楷书写):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如涉及两个及以上就业单位的,各就业单位均须出具证明意见。证明人须为就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人事工作负责人,且签名必须手写,不允许代签或签章。)
附件2 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
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表
(此表须在线生成)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
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注:请同学在5月15日前按时寄送
(一)申请学生为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6、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7、符合
(一)注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陆国家开发
(二)填写申请表: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后导出并打印,借款学生本人签字;
(三)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后由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签字。注意:属于高中预申请无需提供认定申请表。
(四)所需材料:
1、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2、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本人签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未通过预申请学生需要提供);
3、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4、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如学生的《学生证》原件遗失,可由《学生在校证明》代替,县级资助中心留存《学生在校证明》原件);
5、户口簿原件;注: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五)签订合同: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一同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签订合同并领取回执单。
(六)提交回执单:借款学生尽快将回执单交给
温馨提示:学生可登陆国家开发

1、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3、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
4、录取通知书(新生提供)
5、学生证或在校证明(在校生提供)
6、学生本人蜀信卡
(二)办理流程1、开立蜀信卡
学生在申请贷款前应持有一张本人在农商行(农信社)的蜀信卡并绑定四川农信蜀信e。
2、申请贷款
(1)线上:在四川农信蜀信e(手机端和PC网银端)进入”助学贷”申请页面,填写、提交并下载打印申请表。
(2)线下:在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农商行(农信社)登记并领取申请表、共同借款人承诺书。
3、取得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证明
如实完整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取得高中、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出具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已获得高中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办理过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
4、提交申请资料
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审查:
(1)申请表和共同借款人还款承诺书;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对户口簿无法证明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3)大学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在校证明、住宿费和学费证明。
5、网签电子合同
贷款审批通过后,学生可在四川农信蜀信e(手机端或PC网银端)或经办
6、开学报到
学生持签署电子合同后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到高校进行报到确认。(仅支持四川省内高校,省外高校无法网上报到确认,学生按贷款办理点要求填写回执拍照反馈。)
7、贷款到账
报到确认后,四川农信将贷款自动发放至学生的蜀信卡上,经学生在蜀信e上确认后,才将学费和住宿费受托支付至学生所在的高校账户(切记:如学生不在蜀信e上自行操作缴费,汇款将一直暂存在学生个人账户,学生一直显示欠费)。
8、在校期间国家贴息
学生在校期间,每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全额补贴。
9、归还贷款本息
学生毕业后,应立即通过四川农信”蜀信e”(手机端或PC网银端)确认贷款余额,并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制定适合的还款计划。
四、贷款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时间不超过学生申请日起剩余学制+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打算考研究生的学生,贷款期限请尽量多申请几年)。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院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实行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院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 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 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第三条服兵役学生国
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过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补申请的学生,根据其入伍的时间点对应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四章 资助年限第六条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降级(留级)学年的学费不予补偿、代偿或者减免。
-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 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学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 退役复(入)学学生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学生或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的年限仍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即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退役复(入)学学费减免的资助年限之和必须少于或者等于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 退役复(入)学学生国家助学金。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身份学生不需要进行单独进行贫困生入库)。
第七条 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补偿(代偿)”的申请方式。符合服兵役国家资助条件但未及时办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http://www.gfbzb.gov.cn/)在线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
(二)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上报
第八条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和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减免、分年扣缴”的申请方式。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上报。
第六章 其他要求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以及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务必将《通知》及时传达给每位学生。
第十条认真落实”先免后补”要求。符合条件的退役复学学生和退役士兵无需先自行缴纳学费,待资助资金到位后完善其缴费手续,坚决避免先缴后退。
第十一条办理服兵役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1 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或进入消防救援队伍
1.1.2 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或进入消防救援队伍
1.1.3 应届或往届毕业生被直接招收为士官
1.2 审核要点“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包括政策起始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
1.3 申请材料1.3.1 必须提供《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
1.3.2 必须提供清晰可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3.3 选择提供学生本人或其他收款人
1.3.4 收款人非学生本人时选择提供学生本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收款人与学生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第2章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2.1 资助对象2.1.1 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或进入消防救援队伍
2.1.2 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或进入消防救援队伍
2.1.3 应届毕业生被直接招收为士官
2.2 申请材料2.2.1 必须提供《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
2.2.2 必须提供清晰可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2.3 必须提供清晰可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2.2.4 必须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原件一份。
2.2.5 选择提供学生本人或其他收款人
2.2.6 收款人非学生本人时选择提供学生本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收款人与学生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第3章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3.1 资助对象3.1.1 往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或进入消防救援队伍
3.1.2 往届毕业生被直接招收为士官
3.2 申请材料3.2.1 必须提供《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
3.2.2 必须提供清晰可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2.3 必须提供清晰可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3.2.4 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3.2.5 必须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原件一份。
3.2.6 选择提供学生本人或其他收款人
3.2.7 收款人非学生本人时选择提供学生本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收款人与学生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第4章 学费减免(一)4.1 资助对象退役复学学生
4.2 审核要点4.2.1 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学生,不能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4.2.2 退役士兵学生是否符合“自主就业”身份,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4.3 申请材料4.3.1 必须提供《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
4.3.2 必须提供清晰可见《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5章 学费减免(二)5.1 资助对象退役士兵学生(即退役入学学生)
5.2 审核要点5.2.1 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学生,不能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5.2.2 退役士兵学生是否符合“自主就业”身份,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5.3 申请材料5.3.1 必须提供《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
5.3.2 必须提供清晰可见《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份。
5.4 注意事项5.4.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
5.4.2 如全国征兵网无退役士兵学生信息,可采用下载表格并手写填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第6章 国家奖助学金6.1 资助对象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持有退役士兵证)
6.2 审核要点6.2.1 从军校退学并通过全国统一高考(高职分类招考)考入其它普通高校的学生,可享受。
6.2.2 专科毕业生毕业时入伍,退役后专升本考入本科院系,填报专科学段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在本科学习时可享受。
6.2.3 高校退学学生或毕业生去当兵,退役后重新考入其它本专科学院,可享受。
6.3 申请材料建议提供《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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