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昆明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昆明城市学院(原
第四条 招生国标代码:13330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是经国
第七条 学校校址:
1.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商院路1号。
邮编:650106
2.杨林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嵩明职教园区文林路。
邮编:651701
第八条学校基本情况:
学院现实行两校区办学,有在校生19000余人。学院现有专任
第九条 学校下设7个二级学院。
开设
第十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行政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培养方式、学制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属于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二条 学制:四年;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3-6年。
第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改委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标准为: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管理,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科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分数相同时,按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中投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应、往届考生录取时一视同仁,不设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高考招生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录取原则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省级统(联)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艺术类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艺术类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按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对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专业,优先录取具有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成绩的考生;在生源不足时,使用相近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联考)成绩择优录取。
3.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体育统考(联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考生。
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体检情况可不予录取的考生。
4.报考
5.在各省份投档录取过程中,与学校取得联系,自愿放弃就读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发送退档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学校将予以退档。为保证被录取考生的权益,学校最长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6.各省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凡按上述条件录取的新生,需有能力支付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
第二十五条 证书发放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昆明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昆明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传真、官方网站、微信平台依次为:
咨询电话:0871-68301010、68301022、68313893
传真:0871-68301665
官方网站:https://www.kmcc.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非学校工作人员参与、介入招生工作。考生及家长咨询招生有关事项,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如不遵行,出现任何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昆明城市学院2022年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昆明城市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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