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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 来源:温州理工学院 23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校部委码:13289

第三条 办学性质: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

办学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镇)

第四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报名条件、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五条 报名条件

1.已经参加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所报考专业2018年选考科目要求;

3.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2016届及之前的往届生为P等(含)以上。

4.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2018年招收专业、批次、计划数、限考科目如下表:

专业名称

批次

计划数

限考科目

建筑学

普通类提前录取

20

物理、技术、化学

英语

普通类提前录取

25

不限

第四章 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第七条 报名时间

2018年2月25日上午9:00至3月15日下午16:00。

第八条 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请登录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网,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填写并打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第九条 书面材料递交

申请人需提供书面材料如下(第4-5项材料均需盖有所在中学教务部门公章):

1.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申请表,申请表上需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

2.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800字左右;

3.身份证复印件;

4.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能体现个性特长的其他证明材料。

书面材料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就业部(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北校区瓯江学院行政楼209室,邮编:325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字样。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资格审查

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在学院官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试

1.测试时间:2018年4月15日

2.综合测试内容:

建筑学:笔试,主要考察学生思维能力和专业潜质。抽象思维能力占50%、素描占50%,满分100分。

英语:笔试+面试。其中笔试主要测试学生的知识素养及运用知识能力,面试主要考察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素养。面试人员名单根据笔试成绩按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确定(若资格审查通过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5倍仍需进行笔试)。笔试占40%,面试占60%,满分100分。

第十二条 成绩公布

综合测试结束后,按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学院官网上予以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 入围考生须参加2018年高考。志愿填报时须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将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填为第一院校志愿,所填报的专业须和入围名单中的专业一致。

第十四条 学校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20%+综合测试成绩×30%+高考文化分×50%。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A等计10分,B等计6分,C等计3分2016届及之前的往届生报考三位一体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的学考成绩就高采用),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文化分100分折算。

第十五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分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十六条 凡被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转专业参照《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八章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9999;传真:0577-8668999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就业部

邮政编码:325035

学院网址:http://www.ojc.zj.cn

招生网址:http://www.ojc.zj.cn/zs/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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